乐东黎族自治县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章 城市化管理区域的容貌管理第二十条有效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保持车容整洁。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水泥、粪便等的车辆,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泄露、遗撒。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地方法规 · 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4月10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