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东黎族自治县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章 城市化管理区域的容貌管理第十八条有效严格控制利用道路设置停车泊位并收取费用。街道两侧的单位和经营场所应当利用自有场地合理设置停车场或者停车泊位,不得擅自占用人行道路和公共场所划定停车泊位并收费。违反规定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4月10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