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东黎族自治县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有效为了加强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提高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水平,依法创建整洁、美丽、文明的乐东,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地方法规 · 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4月10日回到全文第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