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修改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分配到选区,按选区进行选举。

本行政区域内各选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当大体相等。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