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细则/第二章 选举工作机构第十二条已修改在选区内可以本着便于选民活动的原则,划分若干选民小组,由选民推选组长、副组长,开展选举工作。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3月25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