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应当及时将规范性文件审查结束后的相关材料分类、登记、存档备查。 第二十一条 制定机关未按照规定时限和要求报送规范性文件的和对审查意见进行反馈的,由负责备案的人大常委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

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