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大常委会负责备案审查的规范性文件存在本条例第十一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其提出审查要求。

县(市、区)人大常委会认为上一级人大常委会负责备案审查的规范性文件存在本条例第十一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其提出审查要求。 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认为规范性文件存在本条例第十一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负责备案审查的人大常委会提出审查建议。 第十六条 审查要求和审查建议,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写明要求或者建议审查的规范性文件名称、事项和理由。

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