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已修改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发展改革、城乡规划、经信、住房建设、国土资源、公安等部门,编制智慧城市发展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和实施方案,经本级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组织实施。

县(区)智慧城市发展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在本级人民政府审议前,应当报市智慧城市主管部门审定。

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