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已修改

为了加强和规范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支持和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