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已修改

机关、企事业单位、社区、新闻媒体等应当加强城市绿化宣传教育,提高社会各界爱绿护绿意识,动员群众积极参与城市绿化活动。

地方法规 · 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