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一条已修改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依规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