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已修改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依规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