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擅自修剪城市绿地内树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并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树木死亡的,可以并处树木评估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