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已修改

严禁砍伐或者迁移古树名木。因特殊情况确需迁移的,必须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同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批准。

对古树名木的保护,依照国家、省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