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第三十七条已修改严禁砍伐或者迁移古树名木。因特殊情况确需迁移的,必须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同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批准。对古树名木的保护,依照国家、省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