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第三十三条已修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城市绿地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放养家畜、家禽,种植蔬菜及其他农作物;(二)在树上刻字、钉钉、拴系牲畜等;(三)践踏草坪、攀折花木、摘果、剥树皮、挖根等;(四)就树搭棚、架设电线;(五)挖坑、取土;(六)向树穴内倾倒热水、腐蚀性液体、机油等损害树木正常生长的物质或者硬化树穴;(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城市绿地内应当禁止的其他行为。地方法规 · 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