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十条已修改市城市规划区内的新建居住区,绿地率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五;在旧城改造区的,绿地率可以适当降低,但降幅不得超过五个百分点。地方法规 · 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