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修改

市城市规划区内的新建居住区,绿地率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五;在旧城改造区的,绿地率可以适当降低,但降幅不得超过五个百分点。

地方法规 · 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