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禁止生产、进口、销售、使用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强制性用水效率标准的用水产品、设备;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水生产工艺。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