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节约用水条例/第三章 节约用水第二十六条有效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节约用水主管部门应当按月对计划用水户用水计划执行情况、用水计量及用水计量设施运行和统计情况进行核查。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节约用水主管部门在检查和考核工作中发现计划用水户出现用水量异常增加或者可能超出年度用水计划的,应当给予提示和指导。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