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把生态文明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编制生态文明建设规划,报同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公布实施。

地方法规 · 十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