孝感市城市绿化条例第八条已修改城市总体规划应当安排与城市性质、规模和发展需要相适应的绿化用地。城市新建区绿地率不低于35%,旧城改建区不低于25%。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地方法规 · 孝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