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已修改

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市、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农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在职责范围内做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

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国土资源、城乡规划、城市管理、水利、科技、林业、工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协助做好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