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修改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以及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加大资金投入,建立和完善目标责任制和评价考核制度。

地方法规 · 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