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禁养区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小区)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拒不停止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市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责令拆除。

地方法规 · 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