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治理和综合利用第二十五条已修改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县(市、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加强对畜禽养殖污染的监测。地方法规 · 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