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一条已修改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畜禽养殖污染行为,接受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受理、查处并向举报人反馈有关情况。地方法规 · 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