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档案馆(室)应当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按照规定接收、整理、保管和利用档案,防止档案的破损、褪色、霉变和散失。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