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档案条例/第三章 档案管理第十五条有效综合档案馆档案的进馆单位名称、范围和年限,由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审定后予以公布。专门档案馆、部门档案馆档案的进馆单位名称、范围和年限,应当向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