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档案工作人员应当具备档案专业和相关专业知识,并接受专业培训和继续教育。

档案工作人员应当保持相对稳定,离开岗位前应当办理档案交接手续。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