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档案条例/第二章 档案机构及其职责第十三条有效档案工作人员应当具备档案专业和相关专业知识,并接受专业培训和继续教育。档案工作人员应当保持相对稳定,离开岗位前应当办理档案交接手续。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