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方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一个月至三个月的处罚:

(一)违反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船舶未按照规定方式拖带、顶推的;

(二)违反第十四条规定,船舶航行、停泊、作业时有第一项至七项行为的。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