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船舶紧急停泊时未沿本船右舷一侧依次停泊,影响其他船舶航路的,由地方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造成航道堵塞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三个月至六个月的处罚。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