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自境外购入的游艇,应当持有境外有关主管机关认可的游艇检验证书或者认可的组织签发的游艇合格证,并向境内船舶检验机构申请初次检验。
游艇可以委托游艇俱乐部等专业服务单位管理。
游艇俱乐部等专业服务单位应当遵守下列安全管理规定:
(一)建立游艇安全和防治污染管理制度,配备相应的专职管理人员;
(二)具有相应的停泊水域、码头、安全设施和通信设备;
(三)具有游艇日常检修、维护、保养的设施和能力;
(四)具有回收和处理游艇废弃物、残油、垃圾的设施和能力;
(五)具有安全和防治污染的措施、应急预案,并具备相应的应急救助能力。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