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五章 风景旅游区水域和旅游船艇第二十五条有效旅游船艇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要求。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加强对旅游船艇的管理。尚未列入船舶登记范围内的旅游船艇从事水上旅客运输、旅游、娱乐活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具有制造企业的产品合格证或者有关行政部门、行业协会的技术检验、检测证明;(二)需要专人操作的,应当配备符合规定的船员;(三)在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划定的水域范围内活动。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