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人才发展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市人才引进、培养、评价、使用、激励和保障等工作,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人才,是指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或者专门技能,进行创造性劳动并对社会作出贡献,在人力资源中能力和素质较高的劳动者。地方法规 · 南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8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