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已修改

建设单位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并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临时规约作为房屋买卖合同的附件。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应当约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起止时限以及合同终止的处理方式等内容。

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