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业主自我管理组织/第一节 业主大会第十三条已修改筹备组成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本人及其配偶、直系亲属未在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提供前期物业服务的企业任职;(三)无索取、非法收受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的利益或者报酬的行为;(四)无严重失信行为;(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筹备组中的业主成员应当从遵守临时管理规约、履行业主义务,并且本人及其配偶、直系亲属未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建设单位任职的业主中产生。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30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