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已修改

司法机关应当从市场主体、准入、交易、退出、信用建设等方面发挥职能作用,依法化解各类矛盾纠纷,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

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应当完善商事纠纷解决方式,建立调解、仲裁、诉讼相衔接的商事纠纷解决机制,为市场主体提供多元化纠纷解决渠道。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