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已修改

制定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未进行审查或者违反公平竞争审查要求的,不得提交集体讨论或者审议。

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应当通过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听取市场主体意见建议,对合理的意见建议应当予以采纳。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