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已修改

行政机关和依法不需要登记和免于登记的社会组织及其所属单位,行业协会、商会应当减少开展涉及市场主体的各类评比、评估、达标、升级、排序、表彰以及其他相关活动。确需开展的,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权限和程序进行,由市场主体自主决定是否参加评选。

对有偷税逃税骗税、恶意逃废债务、恶意拖欠货款或者服务费、恶意欠薪、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或者裁定等行为的市场主体,应当取消参加评先评优资格,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撤销其已获得的荣誉称号。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