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三章 优化市场环境第二十八条已修改市场主体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诚实守信、公平竞争,不得制售假冒伪劣、敲诈勒索、欺行霸市、价格欺诈、虚假广告、侵犯知识产权,不得以窃取商业秘密、内幕交易、商业贿赂等不正当竞争方式参与招投标、商业交易等活动。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