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已修改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级机关、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履行优化营商环境职责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营商环境,是指市场主体在准入、生产经营、退出过程中涉及的有关外部因素和条件,主要包括政务环境、市场环境和法治环境。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