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已修改

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由县(市)人民政府组织环境保护、水利、林业等部门制定方案,经自治州人民政府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跨县(市)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由有关县(市)人民政府协商提出划定方案,经自治州人民政府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协商不成的,由自治州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县(市)有关部门提出划定方案,征求州级有关部门意见,经自治州人民政府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