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修改

自治州人民政府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自治州、县(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具体实施,对城市饮用水水源环境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水利、发改、国土、卫计、住建、农业、林业、交通等部门各司其责做好城市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协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做好城市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工作。

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