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城市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已修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和其它有关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构成犯罪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2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