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一条

已修改

地方性法规公布后,公告和地方性法规文本应当及时在《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中国人大网和山东人大门户网站以及全省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载。

在《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登的地方性法规文本为标准文本。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