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方立法条例/第五章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第五十四条已修改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设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规,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查后,应当就批准该法规的决定草案进行表决,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1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