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方立法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已修改地方立法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坚持立法公开,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