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方立法条例/第四章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三十八条已修改专门委员会之间对地方性法规草案的重要问题意见不一致时,应当向主任会议报告。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