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方立法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已修改地方立法应当遵循宪法的基本原则,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