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方立法条例/第三章 省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第十九条已修改常务委员会决定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将地方性法规草案发给代表。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