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已修改

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环保和煤炭管理等部门应当将煤炭经营企业、燃用单位信用记录纳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对煤炭经营企业、燃用单位的违法行为予以公示。

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