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修改

市煤炭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省规定的煤炭质量标准以及本市大气污染防治的实际需要,会同经济和信息化、质监、环保等部门拟定本市煤炭质量要求,由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实施。

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